关于第20794676号“中消防老兵ZHONGXIAOFANGLAO
B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23号
申请人因第20794676号“中消防老兵ZHONGXIAOFANGLAOB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并非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与国徽的文字、含义等均不相同,不构成判定近似的条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均为可独立识别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包含与我国国徽在设计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的徽章图形,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之情形。“消防兵”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申请商标含有“消防老兵”文字,用作商标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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