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9420号“曼海姆MWM
Energy.Efficiency.Environ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82号
申请人因第20929420号“曼海姆MWM Energy.Efficiency.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曼海姆”作为德国城市名称并不为中国消费者熟知,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曼海姆”系德语中的普通姓氏,亦可以作为花卉名称使用。相关消费者看到上述文字时,不会将其与德国西南部城市联系起来。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曼海姆”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识相互独立,地名仅起到标识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众多含有“曼海姆”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文章、法院判决、网络搜索“曼海姆”的介绍、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相关介绍等资料。
我委认为,“曼海姆”是德国西南部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文字并没有产生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得注册之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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