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33342号“指间云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8 1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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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33342号“指间云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11号
申请人因第20333342号“指间云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99882号“指间商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内容、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间云购”与引证商标“指间商链”在文字构成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梁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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