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19021号“俊硕创新科技 Dream Source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8 1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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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19021号“俊硕创新科技 Dream Source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76号
申请人因第20319021号“俊硕创新科技 Dream Source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理念、经营特点及市场需求独创设计的,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及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的商标及专利申请情况。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俊硕创新科技 Dream Source Technology Co.,Ltd”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形成了足以消除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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