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10324号“伽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8 0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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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10324号“伽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67号
申请人因第20410324号“伽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9538537号“加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09566号“加禾J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31459号“珈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31472号“珈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且指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共存,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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