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18480号“伟冠 WEIGU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28 09: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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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118480号“伟冠 WEIG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94号
申请人因第8118480号“伟冠 WE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589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分别于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1月7日与中山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廉江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授权书》,授权上述两企业生产销售标识复审商标的产品。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纸箱包装、产品宣传画册、名片等均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产品包装箱图片;
3、产品宣传材料、名片;
4、标牌、纸箱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商标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授权书复印件、宣传材料、网页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向我委及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其商标授权情况,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2至4即产品包装箱图片、产品宣传材料、名片、标牌、纸箱,以及其向商标局提交的宣传材料等,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网页截图,亦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我委及商标局的证据,本案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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