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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22013号“易生活商城Yi Sheng Huo Shang 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8 0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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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22013号“易生活商城Yi Sheng Huo

Shang 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70号

   

  

申请人:鲁海成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2013号“易生活商城Yi Sheng Huo Sha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35类、第36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关于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上的注册申请引证了第11805187号“易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96175号“生活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8349号“生活易LIVE EA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23766号“WWW.DIQIUCUN.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67881号“易生活Yi Sheng 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05592号“生活易24小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758073A号“天雍国际 ITYONG.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
  经评审,我委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易生活商城Yi Sheng Huo Shang Cheng”与引证商标一“易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易生活商城Yi Sheng Huo Shang Cheng”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易生活Yi Sheng Huo”在文字构成、呼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经纪;保险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票据交换;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第36类“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第36类“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经纪;保险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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