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539042號“潔碧”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5 1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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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539042號“潔碧”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805號
申請人因第11539042號“潔碧”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第8744890號商標經商評委決定認定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062672號“碧潔BIJI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154121號“碧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則本案申請商標衕樣應當判定與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已在中國使用多年,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三、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四、已有第三方對引證商標二提起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懇請暫緩審理本案。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併存註冊和使用併不會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在牙科光潔劑商品上的註冊經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057485號號決定予以維持。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文字“潔碧”與引證商標一、二显著認讀文字“碧潔”在文字構成上相衕,僅文字排列順序不衕,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藥用小蘇打;牙科用填料及修複材料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複方洗必泰洗液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牙科光潔劑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綜上,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賈鞦實
王覺菲
閆潔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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