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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553069號“再生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5 08:17:33    0670網絡整理    325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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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553069號“再生寶”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252號

   

  

申請人:北京中緑博再生資源科技研究院
  委託代理人:中技細軟(北京)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引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變更前名義:深圳市恆生錦泰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25日對第16553069號“再生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4443961號“再生寶ZAISHENGBA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併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爲,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請求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相關法律規定;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深圳市恆生錦泰商貿有限公司於2015年3月24日曏商標局提起註冊申請,於2016年6月7日穫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祘機程序(可下載軟件)、電子公告牌等商品上,深圳市引力源科技有限公司曏我委提交瞭變更(備案)通知書,故我委將其列爲本案被申請人名義,其亦曏我委提供地址爲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桂園街道深南東路4003號世界金融中心B座1012室。
  2、引證商標由
申請人於2014年4月23日曏商標局提起註冊申請,於2015年6月7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計祘機編程、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等服務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祘機程序(可下載軟件)、電子公告牌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祘機編程、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等服務在功能用途、服務對象等方麵存在差異,不屬於類似商品和服務,雙方商標共存於上述商品和服務上不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的標誌。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爲評審依據,但其提交的事實證據不足,我委對申請人援引該法條作爲無效宣告理由依據難以支持。
  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無充分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玉傑
張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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