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466755號“AEROPOSATL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1 1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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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466755號“AEROPOSATLE”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583號
申請人於2017年3月21日對第18466755號“AEROPOSATLE”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是一傢地址位於美國紐約的公司,是知名的“AEROPOSATLE”繫列商標的真正所有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444227號“AEROPOSTA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以及第6854544號“AERO BY AEROPOSTA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AEROPOSATLE”也是申請人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號,爭議商標的文字與申請人的商號相衕,其申請註冊損害瞭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商號權。
3、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在知曉申請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AEROPOSATLE”商標及商號的情況下進行申請註冊的,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具有主觀惡意,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也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公平競爭的社會秩序。
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相關商標檔案;
3、有關申請人及“AEROPOSATLE”的介紹和相關百度搜索網頁;
4、淘寶銷售網頁;
5、中國赴美旅遊人數統計;
6、相關行政裁定、決定。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被
2、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被核準註冊,在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兩引證商標均在專用權期限範圍內,所有人均爲真實品牌集糰-航郵知識産權資本運營有限責任公司(ABG-AERO IPCO,LLC)。
3、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一錶明,其英文名稱爲AEROPOSTALE PROCUREMENT COMPANY,INC.,申請人併非引證商標一、二的所有人,且申請人未提交證據用以證明其是引證商標一、二的所有人真實品牌集糰-航郵知識産權資本運營有限責任公司(ABG-AERO IPCO,LLC)的利害關繫人。
我委認爲,1、《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本案中,依據我委查明的事實3,鑒於本案申請人併非引證商標一、二的所有人或其利害關繫人,故申請人不具有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爲由,對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衕時,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併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2、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併未體現其主張的在先商號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情況,故申請人有關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瞭其在先商號權之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3、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另,鑒於《商標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其與《民法通則》的相關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其他具體條款中,故我委對上述條款不再單獨予以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許建明
喬燁宏
申瓊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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