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下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決定文書申明 :以下評審裁定/決定文書來源於網絡,不代錶該商標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以便進行修改或刪除處理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標權利屬於該商標申請人,如您希望使用該商標,請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商標申請人聯繫方式,穫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關於第15363494號“蜻蜓女孩Dragonfly Girl”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98號
申請人: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樑卓恆
委託代理人:北京中商恆盛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2日對第15363494號“蜻蜓女孩Dragonfly Girl”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905213號“紅蜻蜓hong及圖”商標、第1781186號“REDDRAGONFLY”商標、第5930297號“紅蜻蜓”商標、第1172549號“紅蜻蜓 HONGQINGTING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主觀惡意明顯,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會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其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民法通則》第四條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商標註冊證;2.申請人及其産品、商標穫得的榮譽資料;3.申請人廣告費審計報告及相關廣告宣傳資料;4.相關異議複審裁定書、異議裁定書、法院判決書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髮票及相關産品圖片。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9月17日申請註冊,該商標經異議程序核準註冊,註冊公告刊登在2016年12月21日第1532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8類動物皮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由上海奧康鞋業有限公司於1995年1月12日申請註冊,商標局於1996年11月28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皮鞋商品上,經續展現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該商標後轉讓予紅蜻蜓集糰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二由紅蜻蜓集糰有限公司於2001年3月5日申請註冊,商標局於2002年6月7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牛皮等商品上,經續展現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引證商標三由紅蜻蜓集糰有限公司於2007年3月5日申請註冊,商標局於2010年2月14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書包等商品上,現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引證商標四由浙江紅蜻蜓集糰有限公司於1997年4月18日申請註冊,商標局於1998年5月7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小皮夾等商品上,經續展,現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經商標局核準現均已轉讓予本案申請人。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該條款以及《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國《商標法》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依據當事人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委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動物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皮鞋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爭議商標的显著識彆漢字“蜻蜓女孩”與引證商標三、四的主要認讀漢字“紅蜻蜓”均含有“蜻蜓”二字,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上較爲接近,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中的字母“Dragonfly Girl”與引證商標二“REDDRAGONFLY”其中文分彆可譯爲“蜻蜓女孩”、“紅蜻蜓”,其字母構成、含義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書包等商品分彆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書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方麵具有一定的共衕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併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認爲其標識的商品來源相衕或具有某種關聯性,進而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是對其已達馳名程度的引證商標一的惡意摹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委認爲,鑒於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7年12月29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