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50591號“天然工坊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20 18: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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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50591號“天然工坊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129號
申請人因第20850591號“天然工坊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用在所申請註冊的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二、在先與申請商標情形近似的商標已被核準註冊,根據審查一緻原則,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三、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4075940號“坊next STATION及圖”商標、第9870632號“天然居”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四、申請商標已經進行瞭廣泛的實際使用及宣傳,併已取得相關公衆的認可。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産品包裝設計圖及宣傳招貼照片。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整體上具有一定差異,尚可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显著認讀文字“天然工坊”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認讀文字“天然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非金屬耐火建築材料、非金屬地闆、建築用非金屬包層、非金屬建築材料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屬耐火建築材料、非金屬窗、非金屬門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兩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綜上,在上述複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該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漢字“天然工坊”及背景圖形構成,依據普通消費者一般認知力其文字“天然工坊”易被理解爲“加工純天然材料的工坊”,指定使用在樹脂複閤闆、木地闆等商品上,僅僅直接錶示瞭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品質等特點,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賈鞦實
王覺菲
閆潔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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