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41379號“熱線網”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20 18: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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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41379號“熱線網”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130號
申請人因第20841379號“熱線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在第38類複審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5571077號“熱線科技Rexian Technolog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構想的、與申請人成立的企業商號相關的、具有特殊性的標誌,併非申請服務的名稱、型號,更不直接錶示服務質量,具備足以使相關公衆區分商標來源的特徵,具有显著性。三、申請商標已被消費者所認可,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材料等。
在第35類複審服務上,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文字商標“熱線網”,使用在指定的計祘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等服務上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
在第38類複審服務上,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文字商標“熱線網”,使用在指定的新聞社服務等服務上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文字“熱線網”與引證商標显著認讀文字“熱線科技”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新聞社服務外的其餘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信息傳送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兩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綜上,在上述複審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新聞社服務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在該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在第41類複審服務上,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文字商標“熱線網”,使用在指定的託管計祘機站(網站)等服務上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35、38、42類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賈鞦實
王覺菲
閆潔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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