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019681號“三北 SANBEI”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5-16 1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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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019681號“三北 SANBEI”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322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5日對第18019681號“三北 SANBE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667979號“三北 SANBE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284779號“三北 SANBE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若二者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由
3、引證商標二由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商標法》第七條繫原則性條款,其相關內容已體現於《商標法》的其他具體條款中。根據當事人主張的理由及我委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從而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我委認爲,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髮酵劑、食用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彆指定使用的醣果、糕點、雪糕等商品的生産工藝、功能用途不衕,未構成類似商品,若二者衕時使用在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此外,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之主張及證據缺乏事實依據,我委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曌偉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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