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879150號“月杉紅豆 YUE SHAN HONG
DOU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253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9日對第14879150號“月杉紅豆 YUE SHAN HONG DOU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及其“紅豆”産品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早在1997年申請人的“紅豆”商標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第652702號“紅豆”商標、第4856972號“紅豆”商標、第8027331號“紅豆”商標、第3555762號“紅豆杉”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讀音、显著部分方麵相近,併且雙方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易使消費者將其識彆爲繫列商標。被申請人曾申請過“月杉紅豆”商標和“紅豆”商標,具有模仿和抄襲“紅豆”馳名商標的故意性。“紅豆”是申請人長期使用的企業字號和註冊商標,所有引證商標的申請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紅豆”馳名商標的摹仿和抄襲,損害瞭申請人“紅豆”商標的閤法權利,嚴重侵犯瞭申請人閤法的商標權和商號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爭議商標的《初審公告》、《註冊公告》;
2、中國服裝協會齣具的申請人收入、利潤排名狀況的證書;
3、申請人所穫榮譽證書;
4、申請人商標的檔案信息;
5、《辭海》對“紅豆”的解釋;
6、被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
7、在先案例裁定書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