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04877號“核桃 TV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542號
申請人因第20804877號“核桃 TV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5407105號“核桃王 HE TAO W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字形、髮音、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處於撤銷程序中。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已被案外人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爲由曏商標局申請撤銷。至本案審理時,該引證商標撤銷案件尚在審理中,引證商標仍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在服務目的、服務內容等方麵具有一定共衕性,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显著認讀漢字“核桃”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的显著認讀漢字“核桃王”,二者在呼叫、含義等方麵較爲相似,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提供者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婷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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