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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883979號“麒匹狼QIPILANG”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70號
申請人: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珍銀華(北京)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任春湖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0日對第12883979號“麒匹狼QIPILA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與第933429號“七匹狼SEPTWOLVE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391483號“QIPIL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兩商標共存於市場,容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爭議商標屬於申請人的繫列商標,從而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檔案。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7月9日提齣註冊申請,2014年12月27日在第25類婚紗商品上穫準初步審定併公告,後被本案申請人提齣異議,2016年07月25日,商標局作齣準予爭議商標註冊的決定。
2、引證商標一的申請日爲1995年05月22日,併於1997年01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於2012年8月23日提齣註冊申請,2016年05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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