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846727號“五洲香開口笑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19 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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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846727號“五洲香開口笑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646號
申請人於2017年05月09日對第11846727號“五洲香開口笑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創建於1990年,其“開口笑”、“五洲香開口笑”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極強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有將近20年的閤作歷史,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在廊坊的代理人,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就與申請人有業務往來。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在先使用“開口笑”、“五洲香開口笑”商標,卻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申請人商標近似的爭議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衕時,被申請人作爲代理人惡意申請瞭多箇商標,其中2009年8月31日申請註冊的第7660036號“五州香開口笑及圖”商標被商評字(2016)第0000073260號《關於第766036號“五州香開口笑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予以無效宣告,申請人在該無效宣告申請書中提交瞭與本案相衕的證據,這些證據被商評委採納,併據此認定被申請人爲申請人在河北廊坊的經銷商。被申請人註冊第766036號“五州香開口笑及圖”商標構成瞭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未經授權,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情形,第766036號“五州香開口笑及圖”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二、申請人的“開口笑”、“五洲香開口笑”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爲申請人在河北廊坊的代理人,在明知申請人商標及其知名度的情況下,搶先註冊爭議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三、申請人的“開口笑”、“五洲香開口笑”商標經過申請人實際使用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屬於就相衕或類似商品上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緻混淆之情形。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綜上,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1.檢驗報告。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3、協助查處通知書。4、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業務往來的滙款憑據、欠條、承運協議和運輸髮票。5、被申請人齣具的聲明和樣品。6、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圖片證據。7、相關裁定書。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由被
另查明:本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與第766036號“五州香開口笑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中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相衕。我委在商評字(2016)第0000073260號《關於第766036號“五州香開口笑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被申請人曾爲申請人“開口笑”榨菜絲(兒童菜)、蘿蔔等商品的經銷商。對該項事實被申請人未予否認。
我委認爲,依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對申請人未註冊的“開口笑”和“五洲香開口笑”商標的複製、摹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搶註,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未註冊的“開口笑”、“五洲香開口笑”商標的複製、摹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開口笑”和“五洲香開口笑”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在中國經使用宣傳等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問題二,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對申請人“開口笑”和“五洲香開口笑”商標的搶註,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鑒於本案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之日前,申請人的“開口笑”和“五洲香開口笑”商標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第30類冰茶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先已經使用併取得一定影響。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問題三,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爲其在廊坊的代理人,明知申請人的“開口笑”和“五洲香開口笑”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案中,我委查明的事實錶明,雖然被申請人曾爲申請人“開口笑”榨菜絲(兒童菜)、蘿蔔商品的經銷商,被申請人可視爲申請人的代理人。但鑒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冰茶、食用土豆粉等商品與被申請人經銷的榨菜絲(兒童菜)、蘿蔔等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衕時,申請人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曾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上述商品相衕或相類似商品上代理過標有申請人商標“五洲香開口笑”的商品。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倩
王繼連
王釩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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