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15557號“睿師育人”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8 14: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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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15557號“睿師育人”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488號
申請人因第21015557號“睿師育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睿師育人”併非漢語中的固定、常用詞滙,其註冊使用在第41類服務上併未形成對上述服務內容、質量等特點的直接描述。2、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大量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經與申請人建立瞭一一對應關繫。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文字“睿師育人”構成。其中文字“睿師”易使消費者理解爲“監督、督促能教授知識的人”,“育人”易使消費者理解爲“教育、培養人纔”。該文字註冊使用在教育、培訓等服務上,直接錶示瞭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缺乏显著特徵,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爲商標識彆,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指的標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显著特徵併便於識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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