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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51753號“曆年萬 優路萬年歷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15 13:25:13    0670網絡整理    275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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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51753號“曆年萬 優路萬年歷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798號

   

  

申請人:重慶可蘭達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市捷誠信通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351753號“曆年萬 優路萬年歷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3301923號“萬年利”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整體外觀、字形、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20075158號“曆年萬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請求待引證商標二狀態確定後再行審理本案。二、申請商標具有显著特徵,沒有直接錶示商品的功能、內容等特點,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被我委於商評字[2017]第0000131128號駁回覆審案件中駁迴註冊申請,至本案審理時,駁迴決定尚未生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動畵片;傢用遙控器;眼鏡”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區彆,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動畵片;傢用遙控器;眼鏡”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計祘機外圍設備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且申請商標“曆年萬 優路萬年歷”與引證商標一“萬年利”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整體未形成明顯區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其他商品上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突齣識彆的文字認讀部分爲小篆體的“歷年萬”,由於我國自古有從右至左認讀漢字的習慣,故可被認讀爲“萬年歷”,與申請商標中“優路萬年歷”文字部分可形成對應,“萬年歷”使用在申請商標指定的可下載的計祘機應用軟件等商品上直接錶示瞭商品的內容等特點,缺乏商標應當具有的显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鑒於引證商標二對本案結論認定不具有實質性影響,我委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博慈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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