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69316號“你是我的虛榮”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690號
申請人因第20669316號“你是我的虛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精心設計,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法定代錶人所創作的文學作品《你是我的虛榮》知名度的延伸,該文字作爲商標指定使用在複審服務上,具備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二、申請商標源於文學作品名稱,該文字不具有貶義,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三、經查,商標局或商評委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註冊。四、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及宣傳,與申請人建立瞭穩定的指曏性關繫。綜上,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蒲荔子身份證、百度百科信息及相關新聞報道資料;2、《你是我的虛榮》百度搜索資料、籤售現場照片、新聞報道、書評資料;3、《你是我的虛榮》民宿照片、百度搜索頁麵及網絡相關信息資料;4、法院判決;5、其他商標資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申請商標由文字“你是我的虛榮”構成,該文字作爲商標指定使用在複審服務上,相關公衆一般不易將其作爲商標進行識彆,缺乏註冊商標應當具有的显著特徵,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穫得可作爲商標註冊的显著性。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商標局或商評委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註冊的事實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爽
劉浩
劉辰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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