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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885943號“百齡譚”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9 13:23:56    0670網絡整理    2615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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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885943號“百齡譚”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881號

   

  

申請人:聯閤多梅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聯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4日對第13885943號“百齡譚”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6554670號“百齡罎 真印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277142號“百齡罎 真印象 LEAVE AN IMPRESSI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高度近似商標,其明顯繫對申請人知名商標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刻意複製和抄襲,其註冊使用將會誤導公衆,併損害申請人作爲馳名商標所有人所享有的閤法權益和潛在經濟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第二、通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申請人的“Ballantine's/百齡罎”繫列商標已經在中國穫得瞭極強的显著特徵和極高知名度,爲廣大公衆知曉且享有很高聲譽。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230516號“百齡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220425號“BALLANTINE'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高度近似,明顯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刻意複製和抄襲,其註冊使用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第三、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明顯具有惡意,企圖借申請人及其商標的廣泛知名度來穫取高額利潤,繫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將會導緻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併帶來不良社會影響。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申請人“Ballantine's/百齡罎”繫列商標的商標信息;
  2、用於證明申請人“Ballantine's/百齡罎”繫列商標知名度的宣傳報道、圖書館檢索報告、銷售協議、産品進口備案清單等;
  3、申請人“Ballantine's/百齡罎”繫列商標在世界範圍內的商標註冊信息;
  4、申請人相關在先裁定。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1月9日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戶外廣告、商業管理和組織諮詢、替他人推銷、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商業專業諮詢、市場營銷服務上。
申請人於2015年2月16日對爭議商標提起異議申請,商標局於2016年6月30日作齣準予爭議商標註冊的決定(見2016年8月21日第1516號註冊公告(二))。
  2、引證商標一、二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穫準註冊。引證商標三、四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在第33類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上穫準註冊。上述商標均爲有效註冊商標。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的所有人爲本案申請人。
  我委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繫總則性規定,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百齡譚”與引證商標一“百齡罎 真印象”及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漢字部分“百齡罎 真印象”的文字組成及呼叫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戶外廣告、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商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商業專業諮詢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商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商業專業諮詢服務與申請人“百齡罎”商標、“BALLANTINE'S”商標主張知名的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存在較大差距,卽使考慮申請人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情況,也難以認定爭議商標在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商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商業專業諮詢服務上的註冊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對於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對此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商標標誌本身併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一般是指商標本身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有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本案爭議商標不屬於此類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要解決的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爲。本案中,申請人併未提交爭議商標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存在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閤法權益行爲的證據,故對於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但未能提齣具體理由,故對於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戶外廣告、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服務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會娟
劉洲東
趙輝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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