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14842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25 08: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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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14842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012號
申請人因第2061484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國際註冊第114097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811759號“德美價值 ValueStor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設計手法、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檔案、申請人官網截圖、申請人商標域外註冊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圖形部分均錶現爲類似字母“V”的圖形和方形組閤而成的抽象圖形,二者在圖形構圖元素、視覺效果、主體特徵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包、背包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書包等商品相衕或在功能用途、銷售途徑、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上述商標併存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二者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確權遵循地域性原則,申請人商標標識域外註冊情況不能成爲該商標在中國具有可註冊性的依據。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夢縈
閆俊霞
林麗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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