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489667號“芯虹 XINHONG”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245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17日對第14489667號“芯虹 XINHO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綵虹及圖”繫列商標的複製、摹仿,與申請人第221659號“綵虹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29023號“綵虹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03599號“綵虹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54364號“綵虹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5025101號“綵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註冊和使用勢必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早在1993年就已成立,爭議商標亦損害瞭申請人在先字號權。申請人髮現市場上有很多圍繞“綵虹”申請繫列商標的行爲,被申請人這種可以誤導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人馳名品牌的行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根據《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請求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證據均爲複印件):1、申請人相關介紹;2、申請人所穫榮譽。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