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0047008號“BOS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34號
申請人於2016年08月30日對第10047008號“BOS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國際註冊第584523A號“BOSE”商標、國際註冊第557509A號“BOSE”商標、第6802784號“BOSE”商標、第6227010號“BOSE”商標、第9116742號“博士BOSE”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及其“BOSE”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人“BOSE”商標曾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馳名商標“BOSE”高度近似,且指定商品具有密切關聯,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誤導公衆,淡化申請人“BOSE”繫列馳名商標,損害申請人利益。三、爭議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本身具有欺騙性,易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進而産生不良影響。四。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的註冊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等規定,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二在揚聲器等音響産品上爲馳名商標,併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關於申請人的介紹;
2.關於“BOSE”商標的相關信息;
3.關於“BOSE”品牌産品的宣傳、報道的資料;
4.相關判決書、裁定書;
5.網店銷售“BOSE”品牌産品的截圖;
6.財務報錶及審計報告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其後,申請人提交瞭相關裁定書作爲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