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23450號“日月星”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5 15: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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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23450號“日月星”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088號
申請人因第20823450號“日月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決定放棄申請商標在“餐廳;臨時住宿處齣租;寄宿處;帳篷齣租;日間託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故商標局引證的第7067334號“日月星SUN MOON STAR及圖”商標、第7067335號“日月星SUN MOON STAR及圖”商標、第8978335號“日月星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6381451號“日月興大酒店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養老院”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明確錶示放棄申請商標在“餐廳;臨時住宿處齣租;寄宿處;帳篷齣租;日間託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故商標局在上述服務上的駁迴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養老院”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文字“日月星”構成,與引證商標四显著識彆部分“日月興”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養老院”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養老院”服務屬於衕一種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龍俠
孫明娟
徐金豔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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