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65744號“GREEN PEA GREEN RETAIL PARK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5 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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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65744號“GREEN PEA GREEN
RETAIL PARK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065號
申請人因第21065744號“GREEN PEA GREEN RETAIL PARK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決定僅保留申請商標在第3503類似群組“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替他人推銷”服務項目上的註冊申請,而放棄在其他駁迴服務項目上註冊申請。在此前提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與第18474430號“GREEN PEA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591823號“CIBT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0651044號“PE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屬於不衕的類似群組,故引證商標一、二、四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與第16650872號“緑茶餐廳 GREEN TE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替他人推銷服務項目上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有關“GREEN”、“TEA”、“PEA”的翻譯。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字母“GREEN PEA GREEN RETAIL PARK”及圖形組閤而成,與引證商標二“CIBTM及圖”、引證商標三“緑茶餐廳 GREEN TEA”在構成要素、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麵存在一定差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GREEN PEAK”、引證商標四“PEA”在字母構成、整體外觀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 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會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類似服務上的註冊申請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在其餘非類似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鑒於申請人放棄在除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替他人推銷之外的服務項目上的註冊申請,故商標局針對除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替他人推銷之外的服務項目的駁迴決定已生效。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方莉園
姚旭祺
張亞軍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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