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76158號“sunyu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319號
申請人因第20476158號“suny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第13489836號“三譽食品SUNYUM FOO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322920號“SUNYO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259592號“SHUNY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086129號“SUNYU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3894124號“利源LI YU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2737252號“天譽”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210584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在整體構成、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唯一對應關繫,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服務閤衕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显著識彆部分、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中介服務;進齣口代理;市場營銷;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計祘機數據庫信息繫統化;會計;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髮服務”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至七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諮詢;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分彆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七構圖要素、呼叫相近,含義區分不明顯,整體視覺效果具有一定關聯性,已分彆構成瞭近似商標,若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認爲其間存有某種密切聯繫,從而造成相關公衆對前述複審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在前述複審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七分彆構成瞭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經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彆於引證商標二至七的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9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