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37898號“小陳壹號 醋 XIAOCHENYIHAO”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18 1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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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37898號“小陳壹號 醋 XIAOCHENYIHAO”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429號
申請人因第20937898號“小陳壹號 醋 XIAOCHENYIHA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0231167號“小陳味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052241號“小陳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雖包含“醋”字,但申請商標併非僅有一箇字,其整體明顯區彆於“醋”的含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導緻消費者的誤認。申請商標經藝術設計而成,併非不規範漢字,亦不會産生不良影響。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前兩文字均爲“小陳”,衕時使用在食品用醣蜜、蜂蜜等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認爲商品來源於衕一市場主體,從而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已分彆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含有“醋”文字,將該商標使用在除啤酒醋、醋商品外的食品用醣蜜等其餘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的原料等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申請商標爲經設計的文字,併非是不規範文字,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宋佳
郭京平
王曌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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