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272245號“國康”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358號
申請人因第20272245號“國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擁有其獨特的寓意,具有明顯的显著性和識彆作用,且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會産生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普通印刷體的“國康”文字組成,其作爲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對“國”字的濫用,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宋佳
郭京平
王曌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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