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4813号“万链vanl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4: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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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84813号“万链vanl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97号
申请人因第20484813号“万链van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04754号“万连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14319号“Van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一“万链”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万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一“vanlian”与引证商标二“Vanl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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