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74270号“BOILING POI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03号
申请人因第18974270号“BOILING P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办理第15878846号“BOILING POINT”商标、第16324131号“原沸点 BOILING POI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转让事宜,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于2017年9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上述商标互相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