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796627号“pt01 pontolani tari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14 1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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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96627号“pt01 pontolani
tari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52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4日对第13796627号“pt01 pontolani tari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著名的意大利服装设计以及成衣销售公司,申请人及“PT”系列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时尚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中国在先注册的第12379696号“PT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泰勒大卫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2283345号“PT pantaloni tor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中的文字“TORINO”是意大利城市都灵的名称,该城市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三、争议商标包含申请人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PT01”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地和产品产生误认,或者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系。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申请人商业发票及《原产地证书》、海关报关单等文件及翻译;
2、被申请人网页介绍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清单。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一由
3、引证商标二由泰勒大卫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9442号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据我委查明事实3,申请人所引证的引证商标二为他人商标,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上述商标注册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该商标未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不具备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我委对此项理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委将申请人该项主张归纳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或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的文字“tariuo”因其表现形式在视觉效果上极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Torino”(中文译名:“都灵”,意大利北部城市),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皮带(服饰用);服装”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文字“pt01 pontolani tariuo”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PT01”,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且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服装;裤子;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衬裤;裤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这些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三,首先,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服装;裤子;内衣”商品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其次,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在申请书中并未明确提出具体的理由,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在“皮带(服饰用);袜;婴儿全套衣;围巾;鞋;帽”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也无相关的具体理由,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首先,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服装;裤子;内衣”商品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抢注的规定进行审理。其次,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中的海关报关单、空运提单均为外文资料,未附中文译文,依法视为未提交;商业发票涉及的商品均为“长裤”,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鞋”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产生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皮带(服饰用);袜;婴儿全套衣;围巾;鞋;帽”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此外,“Torino”为意大利语(中文译名:“都灵”),系意大利北部城市,该词汇虽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争议商标“pt01 pontolani tariuo”整体与该地名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李钊
张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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