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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13097号“MEI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4 10:04:33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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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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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13097号“MEIT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86号

   

  

申请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3097号“MEI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97471号“MEIT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0772号“MEI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96966号“MEI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9723号“ME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66066号“美图 MEI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导航仪器、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该商标在遥控仪器、测量仪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2、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已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注册,该决定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字母组成相近,仅相差一个字母,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字母组成相同,亦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遥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池、遥控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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