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3344757号“UNIK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14 09:52:39    0670网络整理    2438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3344757号“UNIKE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53号

   

  

申请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4日对第13344757号“UNIK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IKEA”、“宜家”商标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宜家”与“IKEA”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7504号“IK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7094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88287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53896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88264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926155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5291号“IK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7095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82292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88164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055845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82277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IKEA”、“宜家”系列商标是家具及家居用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家具及家居用品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IKEA”、“宜家”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或来源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其注册有害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申请人的企业登记资料;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3、《关于“宜家/IKE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说明》、《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
  4、关于宜家公司的发展历史、经营理念等介绍资料;
  5、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资料;
  6、Interbrand网页截图、新华网上刊登的《Brandchannel》调查结果;
  7、《宜家家居指南》;
  8、宜家商场的外墙、购物车、商品标签等照片;
  9、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宜家公司特许经营商的营业执照;
  10、宜家的特许经营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1、IKEA(宜家家居)新浪微博及微信官方号截图;
  12、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营销数据调取证明函;
  13、“IKEA/宜家”家居宣传册派发、投放、广告制作、商业活动合同样本及部分发票、平面广告样本等宣传使用材料;
  14、国家图书馆关于“IKEA”、“宜家”的检索报告;
  15、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宜家公司特许经营商的获奖资料;
  16、相关裁定书、域名案件判决书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侵权货物情况告知书等“IKEA/宜家”商标受保护资料;
  17、《中国口岸年鉴》(2012年版及2013年版);
  1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1日第150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业;商业场所搬迁;商业管理咨询;办公事务;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13日、2014年5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文秘;会计”等服务、第20类“家具(包括花园和办公室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十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为文字商标“UNIKEA”,引证商标一为文字商标“IKEA”,引证商标二至六由文字“IKEA”及图形组成,争议商标文字“UNIKEA”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IKEA”,上述商标均含有“IKEA”四个字母,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均为文字商标“宜家”,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中文“宜家”和英文“IKEA”经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英文“UNIKEA”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宜家”所对应的英文“IKEA”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业;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及其集团在中国的“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使用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既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李钊
张爽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