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33112号“亿迪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89号
申请人因第19933112号“亿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533886号“亿迪Y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0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类似案例,说明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恳请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检测报告、合作运营协议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秋千;玩具;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用人造雪;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棋”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图要素、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相近,整体视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已分别构成了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