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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88199号“英皇公鸡EmperorCo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14 09: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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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2188199号“英皇公鸡EmperorCoc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56号

   

  

申请人:英皇钟表珠宝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法国公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对第12188199号“英皇公鸡EmperorCo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著名的钟表珠宝生产商和销售商,其“英皇”和“EMPEROR”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珠宝钟表领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1996、6312051号“英皇”商标、第3876707号“Emperor”商标、第6312050号“EMP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包含“EMPEROR/英皇”的商标与申请人的“EMPEROR/英皇”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中英文商号“英皇”和“EMPEROR”,系对申请人极负盛誉的商号的抄袭和模仿,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U盘):
  1、英皇集团的介绍手册;
  2、申请人的产品照片;
  3、申请人与英皇钟表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4、英皇钟表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相关的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联营合同、合作协议和促销协议、书面证明、商品销售发票等;
  5、申请人产品专柜、特卖会及包装盒照片、珠宝鉴赏会邀请函及英皇钟表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在酒店举行活动的相关合同及发票、合作协议及发票、广告合同及杂志相关页面等宣传资料;
  6、商标网上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信息页;
  7、被申请人名下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列表;
  8、申请人相关的行政决定/裁定书、其他案件行政裁定书;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6年1月7日刊登在第148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打字;会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业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9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该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会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委将申请人该项主张归纳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打字;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业务;广告策划”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文字“英皇公鸡EmperorCock”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英皇”、引证商标四文字“EMPEROR”,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二、四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打字;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会计;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争议商标“英皇公鸡EmperorCock”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中英文商号“英皇”和“EMPEROR”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将“英皇”、“EMPEROR”作为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打字;会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内宣传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在案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打字;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李钊
张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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