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58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4 09:40:33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443
关于第209558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55号
申请人因第20955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94863号“中芯数码城E-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3782号“易数EE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20491号“中银易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17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08315A号“易天集团YITIAN GROUP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89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9292107号“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虽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但是易被消费者认读为“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三经艺术化的“易”,引证商标四、六,引证商标七中的“易”在文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