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6053号“霸嗎拉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4 08: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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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66053号“霸嗎拉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59号
申请人因第20766053号“霸嗎拉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并未对该商标在第30类商标上申请复审,且申请人在理由中明确放弃对第30类商品上的复审。
2、商标局引证的第17473815号“霸吗拉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即本案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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