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4192号“Hime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14:23:0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99
关于第3804192号“Hime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51号
申请人因第3804192号“Hi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747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完全不知情,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故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据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其内容为:
1、被申请人与上海南采印务有限公司之间的设计、制作、印刷订货协议以及发票;
2、相关产品宣传册;
3、被申请人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4、相关产品包装盒、产品以及参展图片。
我委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温州市天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在第9类分线盒(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西班牙麦加伊莱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而西班牙麦加伊莱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针对商标局的裁定,向我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我委经审查,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11】第0933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其予以核准注册。该商标经变更、转让其所有人现为本案被申请人,并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故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委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表明被申请人委托上海南采印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印刷塑料盒宣传册,同时证据2宣传册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已面向相关公众;证据3所涉及的商品为配电箱,其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证据4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且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图片所载的产品已进入商业流通领域。故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在其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委不予采信。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聪
苑雪梅
赵齐朝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