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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04765号“ZO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3 14:16:54    0670网络整理    255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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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04765号“ZOT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62号

   

  

申请人:佐特欧洲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04765号“ZO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123753号“Zo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主要涉足于奶制品行业,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要从事视力保健行业,两者处于截然不同的行业。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同意书,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三、除引证商标外,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第8730443号“ZOTT”商标予以驳回注册申请。四、申请人在先商标案件中判定“ZOTT”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同意书等证据。
  2、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4年4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3、商标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中,针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仅引证了第12123753号“Zoff”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和兽医制剂以及保健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含有叶黄素的预防眼睛疲劳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虽称其申请商标为英文字母组合“ZOTT”,但该英文因其表现形式在视觉效果上极易被相关公众认读为“Zoff”,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前两个字母相同,在视觉效果上十分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的其相关案件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另,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所述的第8730443号“ZOTT”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张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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