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88749号“ARQE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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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88749号“ARQE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94号
申请人因第19088749号“ARQE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核实,国际注册第1185111号“AREVA forward-looking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RQEVA”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AREVA”均由多个字母组成,首尾字母均相同,仅中间单个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且均无特定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并存,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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