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80571号“凯美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1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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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80571号“凯美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63号
申请人因第13580571号“凯美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64142号“凯美瑞KAM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且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英文部分也和申请人的图形商标、英文商标“CAMRY”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网站中关于“凯美瑞”的搜索结果打印件;2、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3、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1295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维持注册,后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90192号撤销复审决定维持其在“手表;表带;钟表构件;电子钟表;钟盒;表壳;秒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其在“铱;镀金物品;小饰物(珠宝)”商品上的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45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现为在“手表;表带;钟表构件;电子钟表;钟盒;表壳;秒表”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闹钟”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秒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之中,两商标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凯美瑞”,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项链(首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张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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