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13501号“汉科医疗HAN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12:10:2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92
关于第19513501号“汉科医疗HAN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13号
申请人因第19513501号“汉科医疗HA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66369号“汉科HAAKI及图”商标、第7520377号“汉光 HAN”商标、第4803071号“HANTE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汉科医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汉科”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导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