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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15854号“登机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3 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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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715854号“登机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90号

   

  

申请人:同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5854号“登机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427102号“登机口”商标、第17427302号“登机口”商标、第17427176号“登机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引证商标“登机口”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说明;网站宣传资料;登机区APP下载页面;运营简报、微博等宣传资料;合作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第9类: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登机区”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登机口”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
  申请商标文字“登机区”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登机口”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
  申请商标文字“登机区”与引证商标三文字“登机口”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登机区”字面含义可以解释为“登机的区域”,消费者容易将之理解为商品功能及服务范围的描述性语言,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知晓,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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