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8433号“瑞姑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0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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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88433号“瑞姑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03号
申请人因第20988433号“瑞姑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92355号“瑞姑娘 RUIGUN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47768号“瑞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相关发票;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申请人系列标的使用及宣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剃须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均为“瑞姑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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