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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0182号“美甲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2 07:07:47    0670网络整理    255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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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0182号“美甲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53号

   

  

申请人:广州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0182号“美甲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12926号“美甲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特点,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查询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甲帮”官方网站;
  2.“美甲帮”微信公众号;
  3.“美甲帮”淘宝商城。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委以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美甲帮”使用在芳香疗法、修指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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