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7999号“报喜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71号
申请人因第20887999号“报喜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39585号“报喜鸟Baox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文字、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三决定撤销其在“建筑;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8158号决定书撤销其在“建筑;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1562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报喜鸟”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报喜鸟”和拼音部分“Baoxiniao”在构成文字、读音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门窗;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建筑;拆除建筑物;水下修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装门窗;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建筑;拆除建筑物;水下修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欣瑶
王超
黄许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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