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02728号“660Da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2 06: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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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02728号“660Da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06号
申请人因第20602728号“660Da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产品的使用对象、使用周期等特点,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介绍及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660Days”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周期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梁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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