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732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2 06: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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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732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65号
申请人因第19473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9208337号“吉野家 YOSHINO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委以商评字[2017]第000004825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在水晶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被商标局以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133号决定予以撤销,该无效宣告裁定及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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